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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发布者: 时间:2012/5/31 9:22:48 浏览:924

                                                    中疾控地病发〔2012〕6号      

                                       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广泛的国家之一,坚持普及碘盐是持续纠正人群碘营养缺乏的唯一有效途径。10多年来,我国通过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得到较好改善。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科学补碘工作,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掌握缺碘地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为适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和科学调整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碘盐监测。
1.监测范围和内容。所有非高碘县(市、区、旗)居民户食用盐。
2.监测方法。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辖有5个或不足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市、区、旗),抽取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填写表1;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食用盐,填写表2。辖区内有部分高碘乡的县(市、区、旗),先将该县划分为高碘和非高碘两个抽样片区,再按照上述抽样方法抽检非高碘片区的非高碘村居民户食用盐。
3.检测方法。在居民户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随后将盐样送到县(市、区、旗)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实验室,按照GB/T 13025.7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它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测定盐中碘含量,填写表3。
4.判定标准。
(1)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2)不合格碘盐:加碘食盐中碘含量低于或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3)非碘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5.监测时限。每年6月15日前,完成抽样监测及数据传报。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1.监测范围。历史上曾有地方性克汀病(以下简称地克病)流行,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县(市、区、旗)。
2.终止条件。当居民户碘盐覆盖率连续2年达到90%以后,终止高危地区监测。
3.监测方法和内容。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监测单位,在监测县(市、区、旗)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监测,优先抽取有历史地克病病例且本年度碘盐覆盖率低于8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1)搜索疑似地克病病例。在被监测县查阅县级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搜索疑似病例;在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疑似病例线索调查,填写表4。由各省(区、市)专家诊断组进行病例确诊后,将本地区开展搜索的范围和发现的线索、疑似、确诊地克病病人数及有关情况录入数据库。如该县(市、区、旗)次年或第3年还是高危监测县,则不实施地克病搜索,如第4年仍是高危监测县,则需再次开展地克病搜索工作。
(2)检测儿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含量。在每个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所小学(首选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学校);在每所小学抽取40名8-10岁学生,检查甲状腺容积和尿碘含量,填写表5。当学校8-10岁学生不足40名或2所小学的8-10岁学生总样本量不足80名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
(3)检测孕妇尿碘和孕妇家庭盐碘。在每个监测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乡卫生院,对20名孕妇家庭的食盐来源、食盐种类等情况进行调查(城市可在县级妇幼保健院调查60名孕妇);收集其家庭食盐样品进行盐碘半定量检测;并检测孕妇的尿碘含量,填写表6。
(4)调查小学所在监测村(居委会)碘盐供应、碘油投服等防治措施情况,填写表7。
4.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地克病。采用地克病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诊断标准(WS104)。
(2)甲状腺检查。采用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断标准(WS 276)进行检查和判定。
(3)尿碘含量。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法(WS/T 107)。
(4)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川盐及其他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
5.监测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高危监测及数据传报。
(三)省级水平病情监测。
1.监测对象。8-10岁学生和孕妇。
2.监测方法和内容。以省为单位,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旗);采取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每个抽样单位中抽取1所小学,填写表8;在被抽中的小学随机抽取50名8-10岁学生,测量甲状腺容积和尿碘含量,并检测其家中食用盐碘含量,填写表5。在每个抽取小学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抽样检测20名孕妇的尿碘含量(城市可在县级妇幼保健院抽取),如果数量不足,可从临近乡(镇、街道办事处)补足,将相关信息填入表6。
3.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甲状腺容积。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断标准(WS 276)判定。
(2)尿碘含量。采用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
(3)盐碘含量。采用直接滴定法测定,川盐及其他强化食用盐采用仲裁法(GB/T 13025.7)。
4.监测频次及时限。每2-3年开展1次,每个监测年的11月5日前,完成监测及数据传报。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监测方案培训。对各级监测相关人员开展逐级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监测技术培训。从事甲状腺B超检查、地克病诊断的专业人员,须经国家级专家培训或经国家级专家认可的省级师资培训,受训人员经考核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上岗;尿碘检测、
盐碘检测、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督导评估。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监测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对10%的县(市、区、旗)进行现场督导,评估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报告与反馈的及时性、信息利用的有效性。
(三)实验室检测。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每年组织对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尿碘、盐碘检测实验室的质控考核;承担尿碘、盐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2.各市(州、地)、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所备份的尿样和盐样应存放5个月以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现场督导时,至少随机抽检5%的盐样、尿样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抽检报告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数据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
人员要统一安排岗位培训。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3.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四、职责与分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制定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监测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的人员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
2.各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碘缺乏病监测人员的培训、督导、评估和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实施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全国省级水平的病情监测工作,确诊新发地克病及划定高危地区的范围,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省(区、市)监测结果。
3.各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碘盐监测人员的培训、督导和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县(市、区、旗)级碘盐监测抽样,承担尿碘检测;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全国省级水平的病情监测工作;负责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市(州、地)监测结果。
4.各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具体实施碘盐监测工作;参与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全国省级水平的病情监测;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县(市、区、旗)监测结果。
五、报告与反馈
(一)碘盐监测。
1.县(市、区、旗)级。县(市、区、旗)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现场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传送,并向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县(市、区、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监、盐业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2.市(州、地)级。市(州、地)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县级现场监测数据的汇总,将数据经分析后向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监、盐业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3.省(区、市)级。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监、盐业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4.国家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7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碘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全国监测分析报告;卫生部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划定高危地区监测范围,开展高危地区监测,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信、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1月30日前完成高危地区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三)全国省级水平的病情监测。
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监测年度的6月30日前开展监测的现场工作;于11月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并向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省(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信、教育、财政、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2月5日前完成全国病情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六、信息利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检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监测通报,充分利用监测信息,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能,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应对措施情况,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地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地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对孕妇、哺乳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和适宜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智力残疾。
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据碘缺乏病监测信息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联合通报。